验 房 权 利 声 明
本人 ,向 公司购买房产。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购人有对所购预售(已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已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及时处理。
本人保留对所购买房屋进行查验的所有权利!并有权利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验收。贵公司应在通知收楼日的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进行商品住宅查验。若未尽通知义务损害本人权利,本人将追究贵公司的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本声明可以亲自(或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房产开发商。(建议业主用EMS送达,信封注明《验房权利声明》,保留原件,上EMS网站打印送达单,确认房产开发商已经收到)